原标题:小哪吒票房破49亿 喧嚣背后电影周边版权问题何解?
今年暑期档最火的电影非“哪吒”莫属,在席卷了49亿票房之后,各大网络平台上关于“哪吒”的相关衍生作品层出不穷,热爱这部电影的观众们同时也期盼片方能出品电影的周边产品。然而正版周边还未上市,山寨周边已经开始悄然占领市场了,电影周边的版权问题到底何解?
小哪吒背后的喧嚣
今年暑期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了各大影院,截至目前已拿下49亿票房,名列中国电影票房总榜第二名。电影火了,周边产业也“一荣俱荣”。然而,就在《哪吒之魔童降世》正版周边处在紧张的众筹阶段的时候,“山寨”电影周边已经抢先占得了市场。
“山寨”商家赚得盆满钵满,冲击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成了一句空话。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这条路,该怎么走?
现状:正版追着山寨跑
所谓“电影周边产品”,又称电影衍生品,是指除银幕放映之外,由电影衍生而出的,利用电影及其相关元素,通过商品化运营且获利的全部能够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产品。
“电影海报、电子游戏、音像制品,以及用电影人物形象为模型制作的玩具、邮票、纪念品等均涵盖在内,甚至包括主题公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记者。
其实,一直以来,影迷对电影周边产品有着极大的需求。就拿《哪吒之魔童降世》为例,“顶着大大的黑眼圈,扎着双头朝天小辫,身着红肚兜儿,朝着屏幕坏笑着”的创造形象,打破哪吒以往国产动画中的形象,让观众眼前一亮的同时,也获得了观众的喜爱。
不少网友在官方微博下面留言,表示“想拥有哪吒同款肚兜”,并询问“官方授权周边什么时候安排一下”。对此,官方回应称:正版周边已在路上。为此,官方微博还特意公布了“与国漫一同成长”的电影周边众筹计划,透露将陆续众筹开发包括徽章、挂件、钥匙扣、海报等在内的周边产品。
发现这个商机的,还包括一些“山寨”模仿者。记者发现,在电子购物平台上,一些未经授权的盗版周边商品销售得如火如荼,有的店铺销售量已经过千,严重侵蚀了正版产品的市场。周边商品涉及抱枕、T恤衫、卫衣、手机壳等,一些普通的商品印上哪吒的形象,就可以卖到十几元到百元不等。
正版尚在路上,盗版于市面横行。对此,电影的出品方光线影业发布了版权声明函,称任何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从事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衍生品开发、招商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及措施维护公司以及主创的合法权益,并呼吁大家抵制盗版、保护原创、尊重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易珍春告诉记者,电影中人物形象、画面等涉及的相关权利,应当由该电影的权利人(一般为出品单位或电影片头片尾标注的版权人)所有,电影周边产品要使用上述内容,需要经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相关产品也就成为了盗版。
“同时需要注意,电影周边产品的生产商即使获得了在其产品中使用电影人物形象的权利,一般也无权授权他人使用或者对他人盗版行为进行维权,除非获得电影版权方的明确授权。”易珍春表示。
短板:商品化权未确立
“山寨”电影周边充斥市场并非新鲜事。记者调查发现,山寨仿品主要来源自粗劣的手工作坊和批发市场,以儿童玩具、服饰、纪念品等日常用品、快消品为主,依靠电商平台在线上销售。
“之所以紧盯着热销的电影项目,是因为利润大,有利可图。”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盗版者都有逐利心理,特别是新技术的利用,让迅速开发制造新产品成为可能,而流畅的电商渠道则又为销售提供了便利,这些都给了“山寨”电影周边生存空间。
山寨电影周边产品的后果严重。在张力看来,“山寨”电影周边抢占了市场,加大了正版经营者的竞争压力,压缩了正版产品的盈利份额。盗版产品往往品质低劣,粗制滥造,影响了电影周边产品的整体形象,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严重者,会产生逆向挤出效应,劣币驱逐良币,妨碍电影周边产品、衍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他表示。
山寨产业的发展,也暴露了制度的短板。张力指出,“山寨”电影周边侵害的是创作者的商品化权,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商品化权。“这就阻滞着电影元素的商业化,妨碍着周边产品的开发,纵容着盗版产品的肆意猖獗,紊乱着电影产业的完整生态。”他说。
张力表示,直接关涉电影的人物形象、场景、音乐、道具等元素,都是商品化权所要保护的对象。商品化权是电影中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产权,权利存在于产品中,是实现价值变现的保障。
张力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商品化权,所以创作者无法通过法律得到直接的保护。在商品化权缺位的情况下,角色形象、道具、场景、标志等电影元素的实体商业化并无直接的法律制度保护,只能借助现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间接保护。”
遏制:严格电商平台责任
在现阶段,从根源上铲除山寨仿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受访专家表示,如果能够从市场流通的角度,严格平台责任,就能很大程度上遏制山寨仿品高发的态势。正如,没了买卖就没有伤害。
对此,如果电商平台上存在着销售山寨仿品的商家,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成了关注焦点。平台是否有义务对相关产品进行筛选?
易珍春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店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如对进货渠道销售商的主体、资质、是否获得相关授权进行审查,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自营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提供侵权产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于非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情况,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产品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当对其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之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电商平台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或其在知道网络卖家存在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停止销售行为。
那么,如何分辨平台是否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销售盗版产品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若平台对于卖家发布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广告宣传,依据广告法,平台对于信息内容具有审核义务,若平台对产品进行了推荐,就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如果未尽到义务,就属于应知的范畴,要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一般很难证明平台在网络卖家利用其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中属于明知或是应知。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平台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非常少,责任相对比较轻的原因。”赵占领表示。
治理:向盗版说“不”
“山寨”电影周边充斥市场积病已久,对此,张力表示,治理还存在诸多难点:一是侵权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地域广泛,遍及生产、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难度相当高;二是损害后果难以认定,如果采用侵权获益的赔偿标准或者酌定赔偿标准,则权利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往往偏低,难以弥补受到的损失;三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部长杨杰则从刑事案件办理的角度给出了他的看法,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电影周边产品、衍生产品,只要销售数额超过5万元,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侵权行为较为分散,生产销售较为隐蔽,查获的案值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导致打击难度加大。”杨杰说,“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较多,真正通过刑事犯罪进行打击的少之又少。”
那么,面对打击“山寨电影周边”侵权问题存在的难点,除了夯实平台责任外,还应该如何保护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向盗版说“不”?张力建议将商品化权补充入知识产权制度中,夯实保障电影周边产品、衍生品产业良性发展的法治根基。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张力认为,可以依靠将电影中具备独创性的人物形象、场景、标志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将乐队名称、电影片名、角色的形象及名字等注册为商标;申请由电影衍生而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等途径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将盗版商家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行为判定是混淆行为,构成对正版经授权商家的不正当竞争,也可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张力介绍说。
杨杰认为,由于此类侵权很大程度上是在“山寨正版”“打擦边球”,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检察机关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同时,也要和审判机关对于证据标准和认定标准方面进行沟通和达成共识,适当降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要加大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大罚金刑的力度。
易珍春表示,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法院可通过加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判赔力度等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丛立先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建议,一方面权利人要对知识产权做好管理,另一方面,面对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应保持沉默,应该站出来,向侵权行为说“不”,维护应有的权利。
面对其他商家售卖周边产品的情况,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权利方称“有专人在负责追究其他侵权的店铺”。面对侵权行为,权利方不再保持沉默,亦不失为一种进步。